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35号
原告:汪志宏,男,195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凯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鹤(特别授权),贵州洲联合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凯里市北京东路46号。
法定代表人:唐合权,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汪志宏与被告贵州中建伟业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汪志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汪志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5元,由原告汪志宏负担。
审判员 潘政旭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礼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