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胡淑琴,女,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雨柯(曾用名:申小花),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6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申雨柯所有的陕A893**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