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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653号

胡淑琴与申雨柯民间借贷纠纷查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淑琴,申雨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653号申请执行人胡淑琴,女,1971年11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申雨柯(曾用名:申小花),女,1984年10月8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未民初字第09682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申雨柯所有的陕A893**号梅赛德斯-奔驰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田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