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128号
原告:姜刚要,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彭开民,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姜刚要与被告彭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霍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