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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02民初128号

姜刚要与彭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4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姜刚要,彭开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02民初128号

原告:姜刚要,男,196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被告:彭开民,男,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

原告姜刚要与被告彭开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霍园园

代理

审判员  陆 涛

人民陪审员  程海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孙 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