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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执3255号之一

李维务与白炳灿车辆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维务,白炳灿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24执32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李维务,男,1973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南安市人,农民,住福建省南安市。

委托代理人:廖刚明,安溪县官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白炳灿,男,1961年5月16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安溪县人,农民,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李维务与白炳灿车辆租赁合同即(2016)闽0524民初1126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

一、被执行人白炳灿支付申请执行人李维务租金人民币50000元;

二、被执行人白炳灿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执行,白炳灿与李维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总标的额为55000元,分两期履行:2017年2月6日支付15000元;2017年5月31日前支付余款40000元。被执行人已于当日履行完毕该协议第一期款项人民币15000元。本案尚未履行款项为人民币40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亚虹

审 判 员  李敬平

代理

审判员  王杰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伟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