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511号
原告:邓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董志云,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军与被告董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海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海军负担。
审判员 申永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廖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