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223民初3511号

邓海军与董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邓海军,董志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23民初3511号

原告:邓海军,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告:董志云,男,汉族,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海军与被告董志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海军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海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邓海军负担。

审判员  申永波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廖 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