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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281号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12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1号

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东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6Q。

被

申请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龙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284609-X。

被

申请人:崇克伟,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141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梦丽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星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