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281号
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政务中心东楼第四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683613956Q。
被
申请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天长市铜城镇龙岗社区,组织机构代码69284609-X。
被
申请人:崇克伟,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现金141万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滁州市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天长市丰源米业有限公司、崇克伟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梦丽
人民陪审员 秦家传
人民陪审员 王振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理
书记员 陈星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