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4执恢13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路支行。
负责人:侯红若。
被执行人:孟晓卫,男。
被执行人:姚雪,女。
被执行人:西安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岳。本院在执行陕西秦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路支行与孟晓卫、姚雪、西安天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2016年5月11日作出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4272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路支行于2017年1月7日向我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235117.43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孟晓卫与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路支行履行了全部义务,经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股份有限公司昆明路支行确认,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4272号执行证书执行完毕,孟晓卫已向本院交纳了执行费3427元。经合议庭合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公证处作出的(2016)西莲证经字第4272号执行证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唐国栋执行员 刘新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