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执5360号

葛勇志与仲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16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葛勇志,仲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322执5360号申请执行人葛勇志,男,1983年10月20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执行人仲亭,男,1987年3月27日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股权、房产与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权利人可凭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执行裁定书以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重新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审 判 长  周 军

审 判 员  杨 震

代理

审判员  刘大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纪佳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