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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706号

罗丽颖与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0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丽颖,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706号

原告:罗丽颖,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

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南侧、风尚公寓西侧。代表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罗丽颖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罗丽颖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丽颖负担。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车 锋速录员  王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