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706号
原告:罗丽颖,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507号。
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丁字沽三号路南侧、风尚公寓西侧。代表人:郑伊翔,该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旭,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罗丽颖与被告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天津物美未来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丁字沽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罗丽颖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丽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罗丽颖负担。
审判员 武丽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车 锋速录员 王 怡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