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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533号

龚淑英与陈旭龙、陈能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龚淑英,陈旭龙,陈能芳,张锦福,龚淑英,陈旭龙,陈能芳,张锦福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33号

原告:龚淑英,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陈旭龙,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陈能芳,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张锦福,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龚淑英与陈旭龙、陈能芳、张锦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天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