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533号
原告:龚淑英,女,197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下城区。
被告:陈旭龙,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陈能芳,女,196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张锦福,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龚淑英与陈旭龙、陈能芳、张锦福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俞 玮
人民陪审员 刘剑军
人民陪审员 骆铠铠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天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