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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11民初5431号

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湖南省永兴县东风煤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湖南省永兴县东风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11民初5431号

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原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麓谷桐梓坡229号A1栋,现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职教城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张立忠,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男,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

被告:湖南省永兴县东风煤矿,住所地湖南省永兴县金龟镇元庄村老湾组。

法定代表人:黄斌。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正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省永兴县东风煤矿(以下简称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霍科军于2016年11月21日签收了本院发出的《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应于2016年11月28日前缴纳案件受理费1768元,但原告至今未予缴纳,亦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

本院认为,原告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减交、缓交或者免交,应视为自动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邓红梅

人民陪审员  廖 翠

人民陪审员  周仲泉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杜 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