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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22执恢8号

孙喜才与封淑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喜才,封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22执恢8号申请执行人孙喜才,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梨树镇。被执行人封淑华,女,1954年10月5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现住梨树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梨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本院(2013)梨民一初字第395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执行员  邵世勇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天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