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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23233号之一

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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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23233号之一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龙岗大道5008号横岗大厦银信中心20楼2005、2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8538708Y。法定代表人孙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苑芬,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丁广勇,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路富春东方大厦18层1801-1803、1805-18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62686347Y。法定代表人邹丽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寿君,男,汉族,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址济南市历下区,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垦鑫达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深圳市创科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7329元、保全费5000元(均已由原告预交),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664.50元,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判长唐春丽

人民陪审员 夏 秋

人民陪审员 张慧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何春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