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53号
原告:石克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支路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7115。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向华,男,40岁,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石克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克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510.00元,由原告石克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隆健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