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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0民初353号

石克俊与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向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所属地区
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石克俊,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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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0民初353号

原告:石克俊,男,1973年3月20日出生,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大文,重庆市石柱县南宾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支路88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2079017115。

法定代表人:王发友,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向华,男,40岁,土家族,住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

原告石克俊诉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地方建筑有限公司、向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石克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石克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克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00元,减半收取510.00元,由原告石克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隆健明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 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