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04刑初22号公诉机关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春才,男,汉族,1951年10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蚌埠市,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现租住本市。被告人王春才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7月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上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10月30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0月22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9月23日刑满释放。2016年10月12日,被告人王春才因涉嫌盗窃罪被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由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禹会分局执行逮捕。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17]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春才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渐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春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11日下午六时许,被告人王春才行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海天楼医院北门楼下,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推至本市南朱祠其租住处附近的一网吧门口,12日王春才到该网吧查看电动车后,在寻找销赃地点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春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春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王春才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且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王春才行至蚌埠市禹会区张公山海天楼医院北门楼下,趁人不备将被害人李某的速派奇牌电动车盗走,并推至其租住处附近的一家网吧门口。次日9时许,王春才到该网吧查看电动车后,在寻找销赃地点的过程中被民警抓获。被盗电动车被追回后已返还被害人。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成本监审认定局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7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户籍证明,归案经过,领条,(2016)皖0304刑初272号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案件方位图及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视频资料,鉴定聘请书、蚌价认[2016]410号认定结论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李某陈述,证人沈某证言,被告人王春才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春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春才犯罪时年满六十五周岁,系老年人犯罪,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春才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春才有多次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春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12日起至2017年4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殷凌云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荆秋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第二百一十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对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可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也可以由
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法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