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水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910860.42元,执行费21508.6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