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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执555号

乌鲁木齐水王建材有限公司与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03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乌鲁木齐水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4执555号

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水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陈立波,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泓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杨龙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新0104民初93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按判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1910860.42元,执行费21508.6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的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吐尔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 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