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24号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楚。委托代理人苟娟,四川万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负责人游莉萍。委托代理人张松。被告肖婷。被告何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肖婷、何超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肖婷和何超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房屋予以查封;对被告何超名下迈凯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对被告何超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担保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其资产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汇德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肖婷和何超名下位于成都市成华区保和乡胜利村房屋,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查封的房屋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
二、对被告何超名下迈凯小型越野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查封的车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
三、对被告何超名下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查封的车辆不得转让、变卖或设定任何物权。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蒋登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官晨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