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
上诉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物权保护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某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秦燕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