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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民终173号

汤某与陕西某房地产公司物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31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陕西某房地产公司,汤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民终1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某房地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查某,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汤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倪某。

上诉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汤某物权保护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3民初31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某房地产公司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陕西某房地产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陕西某房地产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平

审判员 李 涛

审判员 秦燕燕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