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82号
原告:石红卫,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益华,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卫诉被告陈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卫撤回对被告陈益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元领
代理
审判员 郭 琳
人民陪审员 孙 宝 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