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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82民初382号

石红卫与陈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红卫,陈益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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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82民初382号

原告:石红卫,男,1978年12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海,江苏徐淮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益华,男,1966年2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红卫诉被告陈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红卫撤回对被告陈益华的起诉。

审 判 长 ��张元领

代理

审判员 郭   琳

人民陪审员 孙 宝 银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钱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