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15号
原告:杨永兰,女,196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先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石茵,女,1965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
被告:彭先明,男,196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永兰与被告石茵、彭先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价值30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石茵、彭先明银行存款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石茵、彭先明的相关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赣州逸豪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赣州市房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温文斐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叶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