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21854号
原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红岗金斗工业大道9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陈伟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广东盈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三和路42号。
法定代表人:周炎强。
原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1日立案后,由
审判员梁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的法定代表人陈伟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99934元及违约金11996元(自2016年1月1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以实际履行日期为准);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分别签订了多份干式变压器配件购销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要求已经及时履行合同,生产后并发货且分别开具发票。鉴于原被告都是同行且以前有过合作关系,原告对被告的发货请求都及时履行,但被告至今未支付相应的合同款。截至2016年9月9日双方对账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62548元,本来已经在对账单冲减的金额为37386元的支票因被告原因不能兑付,以上合计199934元本金。2016年3月,原告名称变更。
原告与被告经多次协商均无果,遂诉至法院。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但被告既无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有多次业务往来。交易习惯是双方通过传真签订合同,然后原告根据合同送货至被告处给被告工作人员签收(小部分金额不大的货物,原告通过快递邮寄给被告),然后原告开具发票给被告,被告付款。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结算方式为被告收到发票30天内付款,违约责任是按合同法处理,传真件具有效力。2015年10月至2016年3月,原告向被告供应货物多批,被告应付货款为202548元。被告已于2016年7月支付了货款30000元给原告、于2016年8月支付了货款10000元给原告。2016年9月9日,被告在对账单中确认尚欠原告货款162548元(202548元30000元10000元)。由于被告至今未履行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6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原告的原名称为佛山市顺德区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原告按约定送货给被告,被告收取货物及发票后未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负支付货款及违约金的义务。原告请求的货款,根据其提供的合同、对账单、送货单、发票核实,总金额为202548元,减去被告已付的40000元,被告所欠货款应为162548元。原告提供的一张出票日期为2016年5月10日的支票(支票不能兑现)主张被告尚欠其货款37386元,鉴于该支票出票人不是被告,而且该支票早已盖章注明作废,如果确实是被告交予原告用予支付货款的支票不能兑现,在2016年8月底原告出具对账单时应对此笔未付款项有所记录,但对账单上并无显示该笔未付货款,因此本院对原告该主张不予采信,对其该笔货款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是被告收到发票30天内付款,对账单上只是记录了原告已开具了发票给被告,但并无记载被告收到发票的具体日期,对此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原告举证不能,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从对账单分析,被告于2016年9月9日对应付货款进行确认,从这可以肯定被告欠原告的货款162548元在2016年9月9日应付而未付,因此被告应自2016年9月9日起支付违约金。双方无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本院采纳原告关于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62548元及违约金(从2016年9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239.4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顺德东灏干式变压器配件有限公司负担489.48元,被告佛山市斯隆电气有限公司负担1750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梁 逵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柯洁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