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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民终84号

郭梦如、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梦如,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民终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梦如,女,1990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卫生,鹤壁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鹤壁市淇滨区长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冷泉村西二公里。

负责人:张诚,该矿矿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夏昆,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该矿工作人员。

上诉人郭梦如因与被上诉人鹤壁煤电股份有限公司第十煤矿劳动争议一案,不服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2016)豫0611民初32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7年1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郭梦如于2017年2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郭梦如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郭梦如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郭梦如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 琳

审判员 骆慧杰

审判员 运文静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佳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