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981民初986号
原告:李广林,男,198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流市。
原告:乐清市皮皮果批发部。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城东街道后所村锦青巷*号。经营者:张永燕。
原告李广林与被告乐清市皮皮果批发部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广林负担。
审判员 李兆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罗 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