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852号申请执行人吴英明。被执行人许陆忠。被执行人王英。
原告吴英明与被告许陆忠、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英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许陆忠、王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英明未实现1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许陆忠、王英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8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永平
审 判 员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