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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6852号

吴英明、许陆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英明,许陆忠,王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6852号申请执行人吴英明。被执行人许陆忠。被执行人王英。

原告吴英明与被告许陆忠、王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8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英明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许陆忠、王英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英明未实现15万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许陆忠、王英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685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永平

审 判 员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代

书 记员  葛心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