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5507号原告李某,女,汉族,1973年2月2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史某,男,汉族,1971年9月1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李某诉被告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于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原告李某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史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房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贾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