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657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657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