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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民初657号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28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某某,西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02民初657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西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佃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潘 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