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刘某、刘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18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刘某、刘某1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刘某、刘某1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