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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83执143号

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申请张某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晋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张某,杨某,刘某,刘某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3执143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新世纪典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张某。被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刘某1。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冀018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1月20日向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刘某、刘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2016)冀0183民初2785号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刘某、刘某1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某、杨某、刘某、刘某1银行的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高利虎执行员  赵江深执行员  黄趁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刘 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