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3号
原告:杨雪柏,男。
被告:吴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柏与被告吴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