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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1民初323号

原告杨雪柏与被告吴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雪柏,吴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323号

原告:杨雪柏,男。

被告:吴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雪柏与被告吴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雪柏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雪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蓓蓓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 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