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982民初1293号

刘元刚与陈洪超、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14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元刚,陈洪超,宋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293号

原告:刘元刚,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陈洪超,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宋娟,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刚与被告陈洪超、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