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82民初1293号
原告:刘元刚,男,1983年5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陈洪超,男,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被告:宋娟,女,1981年7月29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元刚与被告陈洪超、宋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侯诗征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