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82执异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娜,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十里堡镇程家庄村。
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青龙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169630278
法定代表人:孙法学,该社理事长。
被执行人:贾风华,男,1973年7月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王娜,女,1983年1月6日生,汉族,住北京市密云区。
被执行人:褚成忠,男,1965年8月1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执行人:董士学,男,1964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新泰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贾风华、王娜、褚成忠、董士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王娜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王娜称,贾风华在2013年2月20日与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签订《金融借款合同》时双方已分居,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王娜对该笔借款并不知晓,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王娜不认可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和结果,已提出再审申请。现提出异议,请求撤销对王娜银行账户的冻结、撤销(2014)新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对王娜的执行。
本院查明,原告新泰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贾风华、王娜、褚成忠、董士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以(2014)新商初字第14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贾风华、王娜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89000元及利息、支付原告代理费9000元及诉讼费用,被告褚成忠、董士学承担连带责任。原告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申请执行,执行案号(2015)新执字第853号。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11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娜的工作单位北京市密云区农业局送达了(2015)新执字第853号执行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冻结了王娜的工资账户。被执行人王娜以贾风华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王娜对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结果不认可为由,提出以上书面异议。异议人王娜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明王娜与贾风华分居时间及离婚事实:(2014)密民初字第03861号民事判决书以及在该离婚案件卷宗中王娜提交的朝阳区妇联群众来访登记表、门诊病历手册、诊断书、民事起诉状各一份、密云县法院谈话笔录三份、开庭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查封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娜的工资账户,王娜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为由提出异议。王娜所提异议系以执行依据生效之前的实体事由提出排除执行异议,不符合执行异议案件受理条件,应通过依法申请再审或者通过其他程序解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王娜的异议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贠娟
审 判 员 贺彬
代理
审判员 徐南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