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128民初205号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6041052-0。住所地禄劝县城。法定代表人刘正会,经理。被告吴咏莲,女,1974年6月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咏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符合本案的实际,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昆明禄劝吉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志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逻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