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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3001执28号

庞某某与佟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作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9-14
所属地区
合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庞某某,佟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0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住所地合作市。被执行人佟某,男,住所地合作市。庞某某申请佟某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才让当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芝 瑞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