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3001执28号申请执行人庞某某,男,住所地合作市。被执行人佟某,男,住所地合作市。庞某某申请佟某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庞某某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合作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3001民初22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才让当智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芝 瑞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