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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26执13号之三

祝拥军与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9
所属地区
兴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祝拥军,聂志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26执1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祝拥军,男,1976年12月7日,汉族,住兴山县。被执行人聂志艳,女,198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伍家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祝拥军与被执行人聂志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聂志艳在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现因本案已经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聂志艳在湖北兴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田正清

审判员  黄选鹏

审判员  黄 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雪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