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11财保109号
申请人:周岐,男,1972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
被
申请人:刘学忠,男,195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岐与被申请人刘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岐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刘学忠银行存款2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财产详见财产查封清单)。查封财产期间,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保全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杜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