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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02民初10438号

黄瑞鸿与杨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7-02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瑞鸿,杨河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10438号原告黄瑞鸿,男,1956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杨河山,男,196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莹莹,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瑞鸿与被告杨河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瑞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93元,减半收取96.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越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黄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