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302执181号

宫文喆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30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宫文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181号

被执行人:宫文喆,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宫文喆罚金一案中,经查,宫文喆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鸡西鸡铁支行0907020401104783753账户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宫文喆在中国工商银行黑龙江省鸡西鸡铁支行0907020401104783753账户内存款5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北松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孙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