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021民初999号
原告:陈卫东,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被告:程国华,男,198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
原告陈卫东诉被告程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陈卫东于2016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陈卫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卫东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陈卫东负担。(免交)
审判员 俞建平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朱富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