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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23民初337号

秦运涛与冯瑞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所属地区
霍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秦运涛,冯瑞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337号

原告:秦运涛,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告:冯瑞金,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霍城县。

原告秦运涛诉被告冯瑞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秦运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冯瑞金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秦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运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