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4023民初337号
原告:秦运涛,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伊宁市。
被告:冯瑞金,男,约50岁,汉族,农民,住霍城县。
原告秦运涛诉被告冯瑞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
原告秦运涛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被告冯瑞金已履行完付款义务,故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秦运涛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秦运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丽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