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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0202执310号

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米吉提·亚克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4-18
所属地区
克拉玛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米吉提·亚克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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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202执3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大庆路48-1-2号。

法定代表人:唐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剑锋,男,汉族,1966年6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

被执行人:米吉提·亚克夫,男,维吾尔族,1980年9月出生,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202民特15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应当��卖、变卖被执行人米吉提·亚克夫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榆园*幢*号房产(房产证号:克市独山子区********),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于2016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米吉提·亚克夫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新0202执310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米吉提·亚克夫所有的位于克拉玛依市独山子区榆园*幢*号房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嘉士缘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以该房产暂不宜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新0202执310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     声

审 判 员 阿不都拉·肉孜

代理

审判员 孙  鑫  迪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广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