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1执1153号申请执行人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红友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执行于都县万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曾红友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现因被执行人曾红友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31执115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谢殿臣
审判员 廖路长
审判员 王卫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忠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