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族路123号。法定代表人余江,该行行长。被执行人徐磊,男,汉族,1973年9月20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与被执行人徐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重庆仲裁委员会(2013)渝仲字第804号裁决书。裁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徐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778361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的(2015)渝一中法仲执字第24-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徐磊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北区湖津路1XX号X幢XX1-1(建筑面积115.46㎡)房屋,由于被执行人徐磊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委托拍卖机构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前述查封房屋进行公开拍卖。重庆联合产权交易所于2016年6月6日14时公开对前述房屋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黎波以677820元的价格买受。本院在收取执行费9178元后,于2016年11月16日将拍卖款项668642元划给申请执行人。现经本院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中债权未能受偿,应由被执行人继续偿还,但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 旭执行员 康忠亮执行员 段闽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裴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