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89号
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军,院长。
被告:李小玢。
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与被告李小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刘树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小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