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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24民初289号

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与李小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李小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4民初289号

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住所地:临朐县辛寨镇政府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军,院长。

被告:李小玢。

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与被告李小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

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临朐县辛寨中心卫生院负担。

审判员  刘树宝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徐小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