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02执11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某某,唐某某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2执114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唐某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4)零民初字第48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于2016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某有工资已被冻结,且查明被执行人在银行、房屋产权局、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蔡晓亮

审判员  宋喜华

审判员  全宏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于祉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