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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民初3284号

褚秀兰与李丹启、李桂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5-03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褚秀兰,李丹启,李桂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284号

原告:褚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立宝。

被告:李丹启。

被告:李桂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秀兰与被告李丹启、李桂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宝启

审 判 员  范靖雯

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