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5民初3284号
原告:褚秀兰。委托诉讼代理人解立宝。
被告:李丹启。
被告:李桂娇。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秀兰与被告李丹启、李桂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褚秀兰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王宝启
审 判 员 范靖雯
人民陪审员 杨树胜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张 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