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64号原告肖万福,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周文乐,男,49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福诉被告周文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万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光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