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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1民初164号

肖万福与周文乐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6-21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万福,周文乐,肖万福,周文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1民初164号原告肖万福,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告周文乐,男,49岁,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万福诉被告周文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2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万福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肖光海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晓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