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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5执24号

刘良洲、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8-0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良洲,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5执24号申请执行人刘良洲,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小区。法定代表人吴小林,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良洲与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江夏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夏劳人仲调字(2015)第30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17年1月9日权利人刘良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并向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下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刘良洲支付解除劳动关系各项赔偿26000元,负担执行费290元。逾期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毅恒重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2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斌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游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