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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160号

申请执行人周芳勇、周俊豪、王德金、艾金娥与被执行人廖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芳勇,周俊豪,王德金,艾金娥,廖勇军,周芳勇,周俊豪,王德金,艾金娥,廖勇军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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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160号申请执行人周芳勇,男,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周俊豪,男,200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德金,男,1931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艾金娥,女,1940年1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廖勇军,男,198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芳勇、周俊豪、王德金、艾金娥与被执行人廖勇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宏清

审判员  莫端剑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唐继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