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237号申请执行人张和合,男。被执行人白伟,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1051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白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白伟向申请执行人张和合支付货款人民币4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0元,案件执行费500元。,但被执行人白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白伟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白伟612724197210101632在银行的存款408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俊山
审 判 员 高忠文
代理
审判员 苏凯旋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 记 员 刘凯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