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0民初20688号
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张宇,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善杰,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毅,上海宝申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宝炎,男,197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
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宝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欣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免于收取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周 励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倪晓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