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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3执54号

李红霞与张铜文借款合同纠纷案强制措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2-08
公开日期
2017-03-29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红霞,张铜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54号申请执行人李红霞,女,1976年3月20日生,汉族,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张铜文,男,1967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红霞与被执行人张铜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张铜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铜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张铜文银行存款21032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海生

二〇一七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常少妮 更多数据: